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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3-1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预防安全事故,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 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 2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是指按照我校教学和科研需求建立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实体机构。

第三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和学院(研究院)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模式,实行学校、学院(研究院)、实验室三级管理。学校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学院(研究院)和实验室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任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单位包含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和设有实验室的主要学院(研究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学校建立专门实验室安全检查队伍,成员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定期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代表学校牵头实施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和通知;

(二) 指导、督查各学院(研究院)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 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并督促指导相关学院(研究院)和职能部门对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研究决策;

(四)建立并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校级信息平台,实现实验室安全动态管理;

(五)  指导学院(研究院)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六)  组织召开实验室安全专题工作会;

(七)  其他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对实验室的消防、治安、防盗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涉密实验室的保密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需要其他学院(研究院)和职能部门协作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单位第一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各学院(研究院)可视情况指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院)第一负责人或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日常检查、隐患台账、隐患整改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院)应设立实验室安全员1-2人,协助本单位第一负责人或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并负责联系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各学院(研究院)下设的实验室,必须指定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直接责任。安全责任人原则上由实验室主任兼任,各实验室必须在房间门口明示安全责任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导师对本人指导的研究生、科研团队负责人对本人率领的团队、实验指导教师对本人指导的学生、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的职工,负有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和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对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以及实验室设施、设备安全负责,严格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要求开展实验,并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是学校重要的教学科研场所,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并操作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实验人员操作时应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出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实验过程中必须有人值守,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暂停或终止实验,无法暂停或终止的,应委托适当人员值守。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在门口公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报警电话、涉及危险类别等信息,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事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必要信息,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场所或设备旁悬挂相应的危险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注意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非实验用途的电加热器具,不得随意改造实验室电路、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电源控制箱附近不得堆放物品。

第十九条 实验室属于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各学院(研究院)须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西南财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了解各类易燃易爆品知识及消防知识,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注意安全保密工作,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涉密实验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定密,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采取措施提高实验室防盗能力,保障实验室财产安全。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应按照仪器设备的运行要求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断水断电等技术措施,定期检查维护,保持状态良好,不得带病运行,避免实验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好运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所有房间均需配有应急备用钥匙,严禁私自配置或转借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应对各类进入人员设置相应的级别,对于门禁卡丢失、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停电时,电子门禁系统应是开启状态或者有备用机械钥匙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严禁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二十五条 实验结束后,应关闭实验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整理好现场,做好出门登记,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制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立即上报学校,主动配合事故分析调查、善后处理,不得瞒报谎报,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安全文化、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安全观念、安全态度教育,培育“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健康至上”的安全文化。各学院(研究院)加强富有学科专业特色的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创新实验室安全宣传活动形式。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研究院)和实验室必须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各学院(研究院)应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技能竞赛等活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将相关情况纳入对学院(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全校范围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对各学院(研究院)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运行保障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上报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备案。 


第五章 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一条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定期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普查和各类安全专项检查,随机进行实验室安全抽查,及时按上级要求完成相关安全专项检查。第三十二条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记入安全隐患台账,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按照“登记——通知整改——追踪整改情况——复查 ——核销”的模式,严格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实现实验室安全闭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研究院)每月全面排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并于次月3日前向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提交月度报告。各学院(研究院)下设的实验室必须执行每日安全报告制度,在完成实验室安全巡查之后,通过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报告实验室安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研究院)应积极配合由校内外各级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及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研究院)应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按照“登记——整改(或上报职能部门处理)—— 复查——核销”的模式,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研究院)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请求处理。在处理完成前应采取停用设备或实验室等必要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对各级各类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拒不整改(连续三次发出整改通知未果),或整改不到位(连续检查三次发现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报请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对实验室封门直至整改达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实验室或其所在学院(研究院)自行负责。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有权协同其他部门暂停设备、用房、专项建设资金等条件支持,以确保学校资产安全。

第三十八条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安全隐患整改的人员,实验室或学院(研究院)有权向其发出整改通知。对连续三次收到整改通知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实验室有权对其作出禁入限制(如取消门禁系统的进入权限),有权中止其在实验室的一切实验行为,有权请求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各学院(研究院)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其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的考查范围。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各学院(研究院)在进行职工年度工作考核时,应考查其实验室安全工作业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年度考核结果对实验室安全工作通报表扬。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研究院)应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并报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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